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岛市相关规定,青岛市公民收养户口登记办理指南如下:一、收养户口登记基本条件:1.收养父母应年满30周岁,且年龄大于被收养人16周岁;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无直系血亲关系;3.具备适宜的经济条件和良好的家庭环境;4.有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特此公告,以便公民了解和办理相关手续。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户口登记申请,将不予受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岛市相关规定,青岛市公民收养户口登记办理指南如下:
一、收养户口登记基本条件: 1. 收养父母应年满30周岁,且年龄大于被收养人16周岁; 2.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无直系血亲关系; 3. 具备适宜的经济条件和良好的家庭环境; 4. 有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办理程序: 1. 收养人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收养户口登记; 2. 提供以下材料: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如适用)、收养判决书、被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如适用)等; 3. 派出所将进行核实和审核材料,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将登记新的户籍变动。
三、注意事项: 1. 所有材料必须为原件,并附带复印件; 2. 如有外国人收养中国公民,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收养文件或判决书的公证书; 3. 如有特殊情况或疑问,可以咨询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或社会福利部门。
特此公告,以便公民了解和办理相关手续。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户口登记申请,将不予受理。希望广大市民理解和配合。
青岛市公安局
日期: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