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市范围内各类供热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管理和监督。第四条西安市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市供热规划、政策、标准、计划等工作。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供热企业将受到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等行政处罚。第二十三条故意损坏供热设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由西安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市供热工作,保障供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能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供热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市范围内各类供热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西安市政府建立市、区(新城)两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供热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西安市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市供热规划、政策、标准、计划等工作。
第五条 供热企业是指在西安市范围内从事供热业务的单位,包括城市燃气、热电厂、热处理厂等。
第二章 供热规划和设计
第六条 西安市应制定供热规划,明确供热的发展方向、规模和布局,并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环境条件,确定区域供热重点发展区、限制供热区和未供热区。
第七条 供热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陆续颁布的有关规范和标准,采用先进的能源技术和节能技术。
第三章 供热设施建设
第八条 供热设施的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 供热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有关许可证和资质。
第十条 供热设施建设单位应制定施工计划,确保施工周期和质量,保证按时投入供热。
第四章 供热运营和管理
第十一条 供热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运行供热设施,保障供热质量和供热水平。
第十二条 供热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要求,制定供热价格、计费办法和费用标准,并在政府监管下执行。
第十三条 供热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供热服务体系,保障用户的供热用水、供热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换供热设施,确保供热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五章 供热用户权益保护
第十五条 供热用户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企业支付供热费用,并享受合同约定的供热服务。
第十六条 供热用户有权要求供热企业提供供热水平、服务质量的明细和监督检查的结果。
第十七条 供热用户发现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供热质量不达标,有权向供热企业投诉和要求整改。
第十八条 供热用户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供热企业违法行为,并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机构应依法对供热企业的供热设施、运营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供热企业将受到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不履行供热合同的,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违约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供热业务的单位,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供热,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 故意损坏供热设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西安市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