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泰安市养犬行为应遵守以下规范:1.犬只饲养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交养犬登记信息。第三条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泰安市养犬管理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和没收犬只等。第四条泰安市养犬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养犬行为的监督和指导,在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养犬管理水平等方面积极作为,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第五条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 对泰安市范围内的犬只养殖、养育、饲养和管理行为,《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予以规范。
第二条 泰安市养犬行为应遵守以下规范:
1. 犬只饲养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交养犬登记信息。
2.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犬只证件和防疫证明,并定期进行犬只健康检查和防疫。
3. 犬只饲养单位和个人应当为犬只提供适宜的生活环境,确保犬只有充足的空间、良好的卫生条件和适当的饲养方式。
4. 犬只饲养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当地环卫管理规定,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确保周围环境清洁卫生。
5. 在公共场所遛犬时,饲养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当地相关规定,使用牵引绳,避免犬只咬伤他人或影响公共秩序。
6. 在公共场所或他人住所附近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控制犬只的叫声和犬只数量,确保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7. 犬只饲养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参加相关犬只饲养培训,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提高养犬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
第三条 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泰安市养犬管理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和没收犬只等。
第四条 泰安市养犬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养犬行为的监督和指导,在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养犬管理水平等方面积极作为,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