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公安局相关规定,现将青岛市公民收养户口登记办理指南公告如下:一、办理收养户口登记的条件1.收养人为中国公民;收养人应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被收养人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满18周岁但仍具有依赖能力的人;3.经过法定程序,获得人民法院的收养判决书或者公证机关的收养证明书。以上是青岛市公民收养户口登记办理指南的相关内容,请广大市民按照规定的要求准备材料并按程序办理。
根据青岛市公安局相关规定,现将青岛市公民收养户口登记办理指南公告如下:
一、办理收养户口登记的条件
1. 收养人为中国公民;收养人应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被收养人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满18周岁但仍具有依赖能力的人;
3. 经过法定程序,获得人民法院的收养判决书或者公证机关的收养证明书。
二、办理收养户口登记的材料
1. 收养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 收养判决书或者收养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4. 收养登记申请表。
三、办理收养户口登记的程序
1. 收集并准备好上述材料;
2. 前往居住地派出所申请收养户口登记;
3. 提交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核;
4. 派出所审核通过后,领取收养户口登记证明。
四、其他注意事项
1. 办理收养户口登记应当选择被收养人的原籍所在地或者被收养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2. 如被收养人已经有户口,需注销原户口后方可办理收养户口登记;
3. 办理过程中如有需要,可能需要进行现场核查或面谈。
以上是青岛市公民收养户口登记办理指南的相关内容,请广大市民按照规定的要求准备材料并按程序办理。如有其他疑问,请前往居住地派出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