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暂行办法的发布,为天津市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操作规范和指导,有助于确保救助对象的合理权益得到保障。
《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暂行办法》是天津市为了有效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确保救助对象的合理权益,制定的一项暂行办法。以下是该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1. 救助对象的范围:对具备天津市常住户口并符合救助标准的家庭进行经济状况的核定。
2. 经济状况核定标准:核定家庭的收入、财产和支出情况,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进行核定。
3. 家庭经济状况核定程序:救助对象提交申请后,由社会救助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定,核定结果由核定委员会讨论并作出。
4. 核定结果的有效期:核定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需重新进行核定。
5. 核定结果的变更:救助对象在核定期间发生收入、财产或支出方面的重大变化,应主动向社会救助部门申报并进行变更核定。
6. 核定结果的复查和监督: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救助对象可以申请复查,社会救助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复查。同时,社会救助部门还应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核定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7. 法律责任: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暂行办法的发布,为天津市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操作规范和指导,有助于确保救助对象的合理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