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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苏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全文)

时间:2023-07-31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2 栏目名: 黄页 文档下载

第二十六条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及时足额发放,不得私分、截留、滞留。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困难居民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协助困难居民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并追回相关款项。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苏州市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其生活水平,推动社会公平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生活保障法》、《苏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苏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市范围内的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三条 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障标准适度,资金保障充足,工作程序规范,信息公开透明。

第四条 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保障对象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参与能力的提高,促进他们实现自身价值。

第五条 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与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等工作相互衔接,形成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明确责任分工,保障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业务培训和宣传,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家庭财产净值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

第九条 居民申请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必须居住在苏州市,且具有合法稳定的居住住所。

第十条 申请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并接受核查。

第十一条 申请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有权获得免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第十二条 申请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应当积极参与相关培训和就业指导,提高自身的就业能力和创业意愿。

第三章 保障标准

第十三条 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由苏州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并在必要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应当与居民增收、劳动力市场供求等因素相适应。

第十五条 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包括生活费用、住房补贴、医疗保障、教育支持等方面。

第十六条 符合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居民,可以申请享受相关保障政策。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 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捐助。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实际需求,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十九条 社会捐助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合法、规范的原则,资金使用应当公开透明。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评估、监督和考核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请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应当向所在居住地的社区(村)提出申请,社区(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受理和核查。

第二十二条 社区(村)应当对申请符合条件的居民进行初步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送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

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对申请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审批或者退回。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申请被批准的居民,应当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六条 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及时足额发放,不得私分、截留、滞留。

第六章 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涉及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政府应当建立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评估制度,定期对保障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加强改进和提升工作质量。

第二十九条 政府应当依法公布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评估结果应当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激励正面示范,惩戒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困难居民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协助困难居民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并追回相关款项。

第三十三条 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泄露申请人个人信息或者滥用申请人个人信息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泄露窃取或者私自转让、挪用保障资金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违反行政程序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违反财政纪律的,应当依法追究财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苏州市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