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无锡市物业管理委员会是由物业单位的业主依法自愿组成,依法行使物业共有部分的管理和服务职责的组织。第三章运行第七条无锡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进行业主代表大会,并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十条无锡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业主代表大会和居民公开工作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和规范无锡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制定本《无锡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无锡市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无锡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
第二条 无锡市物业管理委员会是由物业单位的业主依法自愿组成,依法行使物业共有部分的管理和服务职责的组织。
第三条 无锡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加强物业共有部分的管理,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提供物业管理和服务,并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进行配合和支持。
第二章 组建
第四条 无锡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由物业单位的业主自愿参与,经过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应当公开、公正、公平进行,确保每个业主的平等参与权。
第五条 无锡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应当按照地区划分,根据物业单位的数量和规模适当确定委员人数。各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和撤销由区政府批准。
第六条 无锡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具备开展物业管理和服务的能力。应当在注册登记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第三章 运行
第七条 无锡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进行业主代表大会,并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备公民身份,无犯罪记录,并由全体业主认可。
第八条 无锡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运行应当遵循协商一致、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九条 无锡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业主缴纳的管理费、经营收益、政府补助等。经费的使用应当用于物业管理和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条 无锡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业主代表大会和居民公开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无锡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十二条 无锡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履行自愿参与、积极维护业主权益、保障社区和谐稳定的责任,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滥用职权或者违法乱纪。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对现行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和运行产生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