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附则本《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财政奖励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对于本细则未尽事宜,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推动成都市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刺激企业增加投入,加快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生产,特制定本《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财政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一、奖励范围
1.新能源汽车企业研发新能源汽车技术和产品的,给予相应的奖励;
2.新能源汽车企业自主研发、生产和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并在成都市范围内实现销售额突破一定数量的,给予相应的奖励;
3.新能源汽车企业在成都市建设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基地,集聚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形成规模效应的,给予相应的奖励;
4.新能源汽车企业取得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认定资质的,给予相应的奖励;
5.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企业在成都市建设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投资超过一定金额的,给予相应的奖励;
6.新能源汽车企业采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模式的,给予相应的奖励。
二、奖励标准
1.新能源汽车技术和产品研发,根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评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额突破一定数量,根据销售额的增长幅度和企业销售排名,评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根据企业投资规模和产能,评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取得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认定资质,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投资,根据投资金额和建设规模,评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模式,根据模式创新和推广效果,评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奖励申请和审批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表;
2.成都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管理机构进行初审,确定是否符合奖励条件;
3.成都市财政部门进行终审,确定奖励金额;
4.成都市财政部门将奖励金额支付给企业。
四、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主要来源于成都市财政预算安排,同时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具体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由成都市财政部门负责。
五、其他事项
1.奖励资金由企业使用后,应如实出具资金使用报告,经成都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管理机构核实后报成都市财政部门备案;
2.对于虚报奖励资金、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财政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对于本细则未尽事宜,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请广大市民和相关企业就本《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财政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以便完善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