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申请居住证的,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洛阳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体如下:
1.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办理。
2. 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申请居住证的,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3. 持有伪造、变造、买卖、借用他人居住证的,可以处以罚款,并收缴伪造、变造、买卖、借用的居住证。
4. 故意变更、转让居住证的,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
5. 未按规定向派出所报告、登记丢失、损毁、被盗居住证的,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办理挂失手续。
6. 在居住证规定的区域未办理居住证的,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办理。
7. 拒不按照规定接受居住证管理人员检查的,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接受检查。
8. 其他违反居住证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
以上仅为行政处罚的一般基准,具体的处罚情节和金额由洛阳市居住证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