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港澳台同胞前往台湾地区居住,停留期限超过30日的,应当提前办理居住证,离开时应当注销居住证。第十条港澳台居民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应当缴纳相关费用。第十二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费用标准和收费管理由公安机关行使。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以下是全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促进港澳台居民在内地依法就业、创业、学习和生活,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居民及其配偶、父母(含养父母)和子女有住所,都可以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第三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是中国政府为港澳台居民提供便利的居住证件,是在居住地办理的,适用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居住、工作、学习、生活以及享受相应服务的身份证明。
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采用电子居住证和纸质卡两种载体。
第二章 申领条件
第五条 港澳台居民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二)年满16周岁的港澳台居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法》规定的在内地定居条件;
(三)港澳台居民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港澳台居民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条件。
第六条 港澳台同胞前往台湾地区居住,停留期限超过30日的,应当提前办理居住证,离开时应当注销居住证。
第三章 申领程序
第七条 港澳台居民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提出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应当到居住地派出所(分局)办理。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二)居住地证明材料;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港澳台居民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应当按照居住地具体要求进行指纹采集、照片采集等身份核验工作。
第十条 港澳台居民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应当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章 证件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 经过审核并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领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第十二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丢失、损毁或者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居住地派出所(分局)办理补、换、退等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申领、变更、补、换、退手续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费用标准和收费管理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六条 对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安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全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