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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原文)

时间:2023-08-23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黄页 文档下载

第二条西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是指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西安市范围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参保人员和医疗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并扣除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资金。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20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促进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意见》(中发〔2017〕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西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是指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西安市范围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

第四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由国家、市级负责医保管理的部门负责实施,具体工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完成。

第二章 保险范围和费用标准

第五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范围包括门诊治疗、门诊手术、门诊特殊检查等。

第六条 参保人员在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费用标准报销,具体费用标准由市级负责医保管理的部门确定。

第三章 报销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使用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时,应首先到区域内的合作医疗机构进行就医,需转诊到高级医疗机构就医的,需经医疗机构批准并办理转诊手续。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就医时应主动出示个人医保卡,医疗机构负责人签章确认费用后,参保人员凭个人医保卡在规定时间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第九条 参保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费用报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报销。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参保人员和医疗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并扣除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